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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國青年報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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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法銷售“笑氣” 期待法律形成合力
前不久,江蘇省鎮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彭杰在辦理一起非法銷售“笑氣”案件時發現,被他們列為犯罪嫌疑人的人又被另一個地方的公安部門帶走調查。而這名犯罪嫌疑人曾被三地警方帶走調查,但其后都被取保候審。
這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目前打擊非法銷售“笑氣”處于“懸空狀態”。此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經營“笑氣”認定為非法經營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非法經營罪已不再適合打擊非法販賣“笑氣”。目前尚無相關司法解釋出臺。
非法銷售的“笑氣”最終流向哪里
日前,記者在鎮江市正東路派出所采訪到了犯罪嫌疑人張偉(化名)。2021年4月,36歲的他因涉嫌非法販賣“笑氣”被鎮江警方抓獲,現被取保候審。
大學畢業后,江蘇宜興小伙子張偉在鎮江一家化學品企業工作多年,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及銷售“了如指掌”。2020年4月,他開始創業,瞄準了銷售“笑氣”。
兩個月后,他在山東日照注冊了一家氣體公司,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其實,張偉是倒賣一氧化二氮的“二道販子”,他從氣體生產廠家進貨后,再將氣體分銷至全國各地,從中賺取差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銷售危險化學品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2020年6月,張偉與妻子通過中介,辦理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獲得資質后,他就在網絡平臺發布廣告,并稱自己的產品一般都是賣給奶茶店。他聯系到一家位于江西九江的加工廠對“笑氣”進行分裝。張偉介紹,每箱共有140支“笑氣”小鋼瓶,加工費約30元,總成本約230元。他以每箱270元的價格出售,大約每箱能獲利40元。
他告訴記者,現實中,“笑氣”常被人用來吸食,他不敢保證銷售的“笑氣”最終流向哪里。他也曾嘗試吸食“笑氣”,吸食后,他感覺頭昏沉沉的,并沒有像網上說的一樣出現幻覺。他堅持說,“這不是毒品,也不認為它對身體有危害性!
打擊非法銷售“笑氣”為何這么難
在張偉看來,“笑氣”不屬于毒品,也不符合毒品“三要素”。他說,毒品“三要素”就是危害性、成癮性、違法性。
在記者的追問下,張偉說,大多數“笑氣”都是直接由加工廠寄給客戶,九江的這家工廠涉嫌無證儲存危險化學品,屬于違法行為,但與自己無關。
張偉說,下家在購買“笑氣”時,他不會過問如何使用等情況,也不會檢查相關資質,“總之我賣給他是不違法的,他如果沒有證再往下賣就違法了”。
據參與辦案的鎮江公安局京口分局民警滕昊介紹,北京、江西九江、徐州新沂等地警方都曾傳喚過張偉,但都面臨著對其行為如何進行法律定性的問題。
目前,我國并沒有把“笑氣”列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管制目錄,只是將其作為化學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安監等部門負責對“笑氣”的生產、運輸、儲存等環節實施安全監管。
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非法經營“笑氣”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認為其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非法經營。
新沂市公安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自從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非法經營罪已不再適合打擊非法販賣“笑氣”,F實中,類似張偉這樣鉆空子的“笑氣”經銷商,增加了警方打擊的難度。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在公安系統內部,對于打擊非法販賣“笑氣”的職能歸屬并不明確,有時候歸屬經偵部門,有時候歸屬治安部門,更多時候是禁毒部門在打擊此類行為。
應嚴厲打擊違法銷售“笑氣”供青少年吸食行為
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勇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雖然沒有對非法經營罪作出修改,也沒有對違法所得概念進行界定,但因為新增罪名影響到非法買賣“笑氣”等行為,未來是否能繼續認定非法經營罪及如何認定違法所得,均值得關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提到“危險作業罪”: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笑氣’的危害是吸食后可能危害健康,與其他;房赡苋紵、爆炸的風險關系不大,也與非法經營罪保護的市場經濟秩序的準入關聯度不大!蓖跤抡f,非法經營天然氣、汽油等;,燃燒、爆炸的風險更大,但難以非法經營入罪。如果對經營風險和數量更小的“笑氣”入罪,則法律體系不協調。同時,非法經營罪對犯罪數額要求很高,對部分專門運輸“笑氣”販賣給未成年人的行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吸食及非法買賣“笑氣”的行為等,入罪較難。
在他看來,行為人未取得經營資質向他人出售“笑氣”的行為,除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外,更大的危害在于“笑氣”嚴重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并具有一定成癮性,長期吸食會造成認知功能、腦功能損害,對人體造成不可逆的損傷,甚至有吸毒人員將“笑氣”當作毒品的替代品。
王勇表示,當務之急是要補上進口管制的漏洞,F行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登記環節都有詳細規定,但未對進口環節建立通報機制。目前,只要企業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繳納關稅,海關就對進口的“笑氣”予以通關放行。應急管理部門如果不能及時跟進管理,受利益驅使,部分“笑氣”可能會流入非法渠道。
據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的《進出口稅則對照使用手冊(2020年版)》相關內容,“笑氣”屬于普通貨物,將其歸類為其他非金屬無機氧化物,其標準等同于二氧化硅、二氧化硫等一般性非金屬氧化物,甚至比一般化學品的監測標準都要低。這使得進口“笑氣”的要求和標準相對較低,進而造成市面上多數吸食的“笑氣”主要來源于進口渠道。據此,他建議完善海關進口通報制度與進口劃歸標準,暢通海關與應急管理部門的信息流通,確保進口“笑氣”流向清晰。
王勇認為,針對專門運輸“笑氣”販賣給人的行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買賣“笑氣”的行為、正規經營者部分售賣“笑氣”的行為等,應視具體社會危險性、犯罪情節區別量刑。
辦案民警滕昊認為,“笑氣”對于人體的危害性不亞于毒品。在銷售環節,可按危險化學品相關規定進行管控。但在面對違法銷售供人吸食的行為時,對相關犯罪嫌疑人應按販毒進行打擊。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超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王云峰
初審編輯:丁厚勤